老中醫藥專家師承教育工作管理辦法
來源: 時間:2014-06-06 17:33 發布人:admin 瀏覽: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做好老中醫藥(包括中西醫結合及民族醫藥,下同)專家學術思想和臨床經驗的繼承工作,培養造就我院新一代中醫藥專家,經院黨政聯席會研究決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老中醫藥專家師承教育(以下簡稱師承教育),是指對已接受醫學專業教育的在職中醫藥人員,采取以師帶徒為主的教育方式,以繼承老中醫藥專家的學術思想和臨床經驗為主要內容的繼續教育。
第三條 師承教育的目的是:繼承和發揚臨床中醫藥專家的學術經驗和技術專長;培養高層次臨床型的中醫藥人才和中醫藥技術骨干,使足夠醫學得到發揚光大。
第四條 師承教育的方法是:根據中醫藥繼續教育原則,遴選有豐富臨床學術經驗和技術專長的老中醫藥專家為指導老師,選配具備相當專業理論基礎、有一定實踐經驗和對中醫藥悟性較高的中青年骨干為他們的學術經驗繼承人(以下簡稱繼承人),通過跟師臨床應診、學術交流和臨床科研等方式,進行一對一或一對二的培養。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醫務科負責師承教育工作的日常管理和考核。
第三章 指導老師和繼承人的條件
第六條 我院評選確認的院內名中醫。
第七條 繼承人條件:
(一)從事中醫藥專業臨床工作2年的本科畢業生、4年的大專畢業生、8年以上的中專畢業生。
(二)品學兼優,熱愛中醫藥事業,有長期從事中醫藥臨床實踐工作和繼承老中醫藥專家學術經驗的決心。
第八條 指導老師和繼承人的遴選
(一)指導老師的遴選。由符合指導老師條件的專家自愿申請,填寫《彌勒縣老中醫藥專家師承教育指導老師審批表》報醫務科審核,經院內技術委員會評議后報院長批準。
(二)繼承人遴選
1、按照每名指導老師選配一至兩名繼承人的名額,公開遴選指導老師的繼承人。
2、遴選繼承人的程序是:由符合繼承人遴選條件的人員自愿申請,并征得指導老師同意后,填寫《彌勒縣中醫醫院中醫藥專家師承教育繼承人審批表》,由醫務科審核后報院長批準。#p#副標題#e#
第四章 教學要求
第九條 師承教育過程中,指導老師既要通過口傳面授、臨床應診和實際操作向繼承人傳授其學術經驗和技術專長;又要注重繼承人的開拓創新精神的培養和思維方法的訓練,并指導他們學習和掌握本學科的新進展、新技術和新成果。繼承人既要全面繼承掌握指導老師的學術思想、臨床經驗和技術專長,又要認真學習和掌握本學科的新進展和相關學科知識,不斷更新、補充和拓寬知識面。提高運用和創新能力。
第十條 在教學過程中,要始終做到傳授與自學、實踐與理論、繼承與整理相結合,發揮指導老師和繼承人雙方的積極性。
第十一條 醫務科應當有計劃地集中組織繼承人學習有關中醫藥的新成果、新技術、新理論和新方法,學習現代醫學的急診搶救、檢驗、影像、功能檢查等方面知識和技術。
第十二條 指導老師要制定教學計劃和教學大綱,報醫務科審核。
第十三條 師承教育的教學目標和要求
(一)繼承人基本掌握指導老師的學術思想、臨床經驗和技術專長,其臨床療效或技藝技能基本達到指導老師的水平或有創新性發展。
(二)中醫、中西醫結合、民族醫專業繼承人應提交反映指導老師學術經驗和技術專長的專科(專病)病案80份。病案必須是跟師臨床的真實記錄。
中藥(含民族藥)專業繼承人應提交反映指導老師加工、炮制,制劑及鑒別經驗等方面的總結材料。總結材料必須系統完整,真實可靠。
(三)繼承人必須撰寫、整理、總結指導老師學術經驗和技術專長的論文2篇以上并在省級以上刊物發表。同一指導老師所帶的2名繼承人應分別選定不同的專題各自完成,避免重復整理。
(四)師承教學期間,須提交能全面系統反映指導老師學術經驗或技術專長的結業論文。結業論文應具有較高學術價值和臨床實踐意義且文字通順簡練,內容真實有據,論文字數不得少于3000字。
第十四條 在師承教育的教學過程中必須做到:
(一)指導老師帶繼承人從事臨床或實際操作的時間每周不少于2天。包括跟師門診、查房、會診和案例分析。
(二)繼承人獨立從事臨床實踐或實際操作時間每周不少于2天。
(三)繼承人應跟師實踐和獨立從事臨床實踐操作的時間要按月落實,并填寫(彌勒縣中醫醫院老中醫藥專家師承教育平時考核表》,由醫務科核實后,加蓋公章,歸入繼承人師承教育業務檔案,作為平時考核的依據。
(四)繼承人應將每次跟師隨診或操作進行記錄,并及時整理和總結跟師學習心得,填報帶教日志,按月上報醫務科備案。
(五)繼承人應認真寫好《彌勒縣中醫醫院老中醫藥專家師承教育月記》,月記是繼承人平時跟師實踐活動的記錄,要反映每月跟師學習的主要內容和心得體會,報醫務科備案。
第十五條 師承教育的教學期限為連續二年。從繼承人實際進崗跟師學習之日起計算,原則上不得中斷或延期。
(一)跟師學習中斷半年以上者,終止其師承教育的學習,并取消其繼承人資格。
(二)對個別確有原因中斷學習,且中斷學習時間在半年以內者,經醫務科批準同意,可繼續跟師學習,但所缺教學實踐時間應予以補上。
(三)指導老師應檢查、督促、指導繼承人的學習和工作。如果未按教學協議書的要求履行職責者,取消其指導老師資格。
第五章 考試考核
第十六條 師承教育工作的考核分平時考核、階段考核、結業考核以及出師驗收。繼承人的職業道德和文明行醫情況納人考核和驗收范圍。
第十七條 繼承人平時考核,主要由指導老師進行,醫務科督促檢查。繼承人階段考核每半年一次,由醫務科按照《彌勒縣中醫醫院老中醫藥專家師承教育階段考核表》規定內容和要求逐項檢查和考核。《階段考核表》由醫務填寫并歸檔。階段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其繼承人資格。
第十八條 繼承人學習二年期滿,醫務科組織結業考核;結業考核應嚴格按照規定的考核指標、考核方法和考核程序進行。結業考核不合格者,不予結業出師,并取消繼承人資格。
第六章 待遇和獎勵
第十九條 指導老師在師承教育教學期間,醫院根據實際情況發給200—400元/月的帶教津貼。繼承人學習期滿并通過考核后,醫院給指導老師每合格一名學生4000元獎勵。
第二十條 繼承人學習期滿并通過考核合格后,醫院給予繼承人3000—5000元的獎勵。
第七章 師承教育經費
第二十一條 開展師承教育工作所需的經費,根據所開展的教育實際支出由醫院支付。